國家發改委發布招投標大改革,這一大改革引起我們重視,其中有四點值得我們去關注,如果不清楚這些,那我們將會走很多彎路的。
第一、進一步明確招投標過程中對企業經營資質資格的審查標準。
之前有很多項目在招標項目中的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公告中都明確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作為確定投標人經營資質資格的依據,有的時候還明確有其他項目者可作為加分項。
為了讓自己滿足各類招標項目的條件,盡可能加大中標概率,很多單位在注冊公司時都想著在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中加入各種經營范圍,好在現在政策改革,再也不用為營業執照經營范圍而太糾結了!
第二、持續深化招標投標領域“放服管”改革。
引導監督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實際需要合理設定投標人資格條件,公平對待各類市場主體。那么一些額外附加條件盡可能的規避掉,同時還會做到事后監管,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保證更多投標人利益。同時大力推導電子招投標標準化,引領行業轉型升級,讓各類信息資源互聯共享。
畢竟未來都是各種電子時代,比如之前去看病,只有手寫的病歷本和醫生下的手寫醫囑,有的時候對某種藥物過敏,每次去看病都要重復說?,F在全部都是電子病歷電子醫囑,之前看過什么病用過什么藥都是一目了然的,方便了生活方便了你我他。同樣電子招投標推行也是勢在必行的。
第三、落實“證照分離”改革要求做好企業登記工作。
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并不能反映供應商的所有經營資格。即便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里有相關內容,也并不表明該供應商必然有相應的經營資格。之前有些為了得到項目而平白增加很多經營范圍,反而自己不具備此能力,那也沒辦法去做啊。因此,營業執照已無法反映供應商的經營資格情況,從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來判斷供應商的經營資格顯然是錯誤的。這也是證照分離改革的根本所在!
而對于建筑許可來說是包含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和從業資格許可兩方面,只要你這兩樣符合就可以。此時,判斷供應商的經營資格,不管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只看相關行政許可證書;如果沒有行政許可證,則不需要審查其經營資格,也不需要從經營范圍來判斷其經營資格。
第四、形成各部門共同維護招標投標市場公平競爭的工作合力。
我們前面已經說到改革之后就讓之前的不公平避免掉,之前招標方以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為理由排斥其他投標人,現在發改委的政策通知一出,招標方就不能再這樣操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