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相關部門、各縣(區)發改局、項目單位、中介服務機構、交易平臺:
為持續優化我市招標投標營商環境,清理隱性壁壘,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全流程電子招標投標工作,促進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4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發改法規規〔2022〕1117號)《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化工程建設領域招投標監管和交易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晉發改法規發〔2021〕199號)《關于印發山西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晉發改法規發〔2021〕373號)和《關于開展清理隱性壁壘規范審批事項優化營商環境專項行動的實施方案》(同辦字〔2022〕22號)文件精神,結合近年來我市推進全流程電子化招標投標工作情況、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我市營商環境招標投標指標評價情況、清理隱性壁壘、助力疫情防控和全國、省、市穩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要求,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鞏固成效,推進全流程電子化招標投標
自《關于實行全流程電子化招標投標工作的通知》(同發改法規發〔2018〕415號)實施以來,我市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已全部實現全流程電子化,且在此基礎上,逐步擴大覆蓋范圍。2019年,我市集中開展了工程建設領域招投標專項整治活動和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活動,對重點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整治糾正,并建立了長效機制。今后要繼續加強和鞏固所取得的成效,如在招標公告發布中不得擅自增加無法律依據的報名環節和變相限制、排斥投標人;不得在招標文件中設置專家報到等可能影響評標公正公平的要求;在電子化招標條件下,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實行免費下載,營造良好的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
二、統一規范,推動平臺整合和互聯共享
(一)加強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建設。明確交易、服務、監管各子系統的功能定位。交易系統為市場主體提供在線交易服務,服務系統為交易信息匯集、共享和發布提供在線服務,監管系統為行政監督部門、紀委監委、審計部門提供在線監督通道。招標投標電子監管系統和電子交易系統的運營應由不同的主體負責,保證在線監督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即管辦分離。
(二)堅持“平臺之外無交易”和“應盡必進”的原則,凡列入省、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應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進行交易,但要防止出現以“場外無交易”代替“平臺之外無交易”,平臺與場所不分,混淆概念,強制或變相要求公共資源項目必須進入有形交易場所進行交易。
(三)給予市場主體自主權和獲得感。切實保障招標人在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在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內選擇電子交易系統和交易場所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權。目前,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山西)已與山西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有效對接,全省16家市場主體建設的第三方交易系統已與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實現有效對接和數據互聯互通,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第三方交易系統都是國家、省、市公共資源交易體系的一部分,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自主選擇第三方交易系統進行交易,其交易數據通過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推送至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現“平臺之外無交易”原則。因此,市場主體自主選擇與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依法有效對接的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依法合規、符合原則。
(四)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機構應當統一制度規則、規范運行流程,鼓勵第三方交易系統按照市場化原則與公共資源平臺對接,平等參與競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應以預約場所、系統不穩定欠完善等為由限制或者排斥第三方交易系統與之對接或提供場所服務,進而為招標人直接指定交易平臺或交易場所。
三、加強管理,促進平臺規范化市場化運行
(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不斷優化完善系統功能,廣泛征集市場主體、行政監督部門意見,建立規范的平臺和場所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加強檢測、監控和預警,及時發現和排除隱患,向市場主體公開用戶操作手冊(指南),提供24小時在線技術支持服務。
(二)積極推進和強化遠程異地分散式評標。市場主體應主動適應,大膽嘗試,采用遠程異地方式開展評標活動。目前,我省評標專家庫已注冊遠程異地分散評標專家4000多名,完全可以滿足省內遠程異地評標需求。
(三)加強評標專家管理。嚴格執行專家法定回避制度,及時更新專家信息,做到準確回避,應回避、盡回避,提高評標效率;嚴禁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微信群、QQ群等網絡通訊群組;強化專家考勤管理,嚴格執行掃碼簽到簽退制度,招標代理機構有義務提供二維碼并提醒和協助專家簽到簽退。
四、助企紓困,推行電子保函(保險)應用
扎實推進穩經濟一攬子政策,減輕企業負擔。在招投標領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險)替代現金、轉賬繳納投標、履約保證金,鼓勵招標人對中小微企業投標人免除投標擔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支持投標、履約保證金繳納的多種方式,不得限制保函(保險)繳納保證金的形式,不得限制投標人選擇辦理保函(保險)的金融機構和工程擔保公司。行政監管部門、各類電子交易平臺不得強制市場主體辦理或接受電子保函(保險)。
五、暢通渠道,健全異議投訴處理機制
暢通投訴渠道,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在門戶網站公開投訴受理電話、電子郵箱及郵寄地址等信息, 依法及時對投訴進行受理、調查和處理,并在網上公開投訴處理決定;各類電子交易平臺應當具備在線提出和答復異議功能;市、縣(區)發展改革部門對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建立招投標領域兜底投訴受理機制,在招標投標職責分工的基礎上,對確實難以協調和明確依法必招項目投訴受理部門的,由同級發改部門兜底受理投訴。
六、創新形式,完善監督管理機制
(一)加快公共資源電子監管系統建設和運行。公共資源交易監管系統建設單位應廣泛征詢行政監督部門的意見和需求,持續完善系統功能。各行政監管部門要盡快適應監管方式的改變和創新,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全流程在線監管,對交易數據實時記錄,對交易活動動態監測,對交易行為實時分析研判,運用大數據進行智慧監管,自動預警,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二)行業監管部門在依法監督檢查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或者處理投訴時,通過其電子監管平臺發出的行政監管指令,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和電子交易系統運營機構應當執行,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協助調查處理。
(三)嚴格落實省發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山西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市、縣(區)發展改革部門要發揮指導協調作用,協調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投標活動實施行業監管,如確實難以協調和明確具體監管部門,由同級發改部門兜底監管。
七、加強溝通,協調配合推進各項工作
市直相關部門、各縣(區)發展改革部門、項目單位、中介服務機構、電子交易系統,要樹立大局意識,加強溝通協調,以高度的責任感和緊迫感持續優化招標投標營商環境,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持續推進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全流程電子化,嚴格按照單位職能和工作要求履職盡責,確保各項工作順利推進。
大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該新聞來源于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